济南局集团公司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简化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流程,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规定,在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方便缴存职工便捷地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是指在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在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办理了住房贷款的职工,委托住房公积金办公室按约定的额度逐月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活期储蓄账户的业务。
第三条 办理范围
可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以下称委托提取人)为住房公积金办公室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配偶。
第四条 办理条件
(一)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在协议商业银行办理了住房贷款,并且贷款还款期超过1个月;
(二)借款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当前的3个月缴存额;
(四)住房贷款尚未结清,没有严重的逾期记录;
(五)委托提取人提供的收款账户必须是本人名下的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同行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
第五条 所需材料
委托提取人需提供身份证(如借款人为配偶,还需提供结婚证),住房借款合同,如商业贷款需提供24个月以上的还款计划表,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表。
第六条 转账规则
(一)按月委托提取业务受理后次月起开始执行,直至本次委托终止。
(二)提取转账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
(三)转账金额合计不超过上月已还本息额(不包括提前还贷金额和结清金额),金额截取到百元。
(四)实施按月委托提取期间,该笔住房贷款出现逾期,自动中止转账,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本业务继续办理。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业务终止
(一)该笔住房贷款结清的;
(二)借款人在还贷期间严重逾期的;
(三)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被查封、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等原因的;
(四)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协商同意终止协议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终止的。
第八条 签约、变更与提前终止
(一)签约:委托提取人持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等材料到本单位办理申请签约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单位每月10日前报住房公积金办公室。住房公积金办公室批准申请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生效。商业住房贷款方式每月10日至12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每月15日至17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
(二)信息变更:委托提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本人收款账户、贷款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和贷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委托提取人未及时变更的,造成按月委托提取业务失败等责任由委托提取人本人自行承担。
(三)提前终止:委托提取人需提前终止本业务的,可持本人身份证至本单位办理申请终止手续。提前终止的,贷款结清前,不再受理其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申请。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按月委托提取协议一经签订,该笔贷款的委托提取人在贷款结清前,不得申请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因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导致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无法按时转账的,待系统恢复正常后,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将及时为委托提取人办理转账。
(三)借款人应对贷款还款账户余额、账户状态及贷款还款是否成功等情况应知应晓。借款人应保证贷款还款账户余额充足,因借款人贷款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冻结及其他原因造成贷款欠贷的,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四)职工办理本业务的,视为同意贷款银行向住房公积金办公室提供该笔贷款的相关信息。
(五)住房公积金办公室无法取得贷款数据的,该笔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转账中止,待重新取得数据后恢复转账。
第十条 本业务规则由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表(签约)
2. 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表(解约)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
2018 年10 月 28 日
附件1
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表(签约)
贷款类型 |
□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业住房贷款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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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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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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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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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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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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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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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户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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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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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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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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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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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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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借款人关系 |
□本人 □借款人配偶 |
申请人声明:
1.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内容及提供证明资料属实,现申请按月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金额。
2.如因相关账户被查封、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等原因,造成无法收到款项,责任自负。
3.本人承诺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月还款额时,用现金等其他方式补足还款额。
申请人需知:
1.按月委托提取协议一经签订,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2.本协议自签约次月生效,每月 10日至17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
3. 转账金额合计不超过上月已还本息额(不包括提前还贷金额和结清金额),金额截取到百元。
4.实施按月委托提取期间,该笔贷款出现逾期,自动中止转账,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本业务继续办理。
5.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6.如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申请人如有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和贷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变更的,造成按月委托提取业务失败等责任由申请人本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审批意见:
主管: 审核:
盖章(业务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表(解约)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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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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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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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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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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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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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本人因个人原因,现申请解除 年 月 日签约的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审批意见:
根据申请人申请,同意自 年 月1日起解除申请人的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
经办: 审核:
盖章(业务章)
年 月 日 |